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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霖副省长率有关人员视察青龙学校

  校长:孙青龙(左1),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系,现为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云南省湖南商会西双版纳分会常务副会长,西双版纳州工商联执委。

西双版纳州青龙学校发展大事纪要(摘选)

1999年2月我校是第一家经西双版纳州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私立学校。

1999年11月我校学生参加云南省中学生语文知识竞赛获二等奖。

2000年4月我校教师参加西双版纳州语文教师教学公开课比赛获二等奖。

2000年7月 我校小学毕业班参加全州统测荣获全市第一名。

2001年4月 山东省威海地区教育考察团来我校友好考察访问。

2001年9月 我校教师代表队参加全州教育工作会议文艺汇演获得成功。

2002年5月 我校成为云南省民办教育促进会会员。

2003、2004 连续两年,我校初三毕业班在全省中考中,获全州同类学校第一名。

2003年12月 我校被州教育局评为“开办家长学校先进集体”。

2004年1月 我校中学生代表队参加全州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并取得较好成绩。

2004年3月 我校中学生参加全州青少年“国防在我心中”征文比赛获二等奖。

2004年4月 我校方块队参加泼水节大游演获二等奖、彩车获三等奖。

2004年4月 我校在全州同类学校中率先成立党支部、教育工会。

2005年3月 湖南省邵阳教育考察团来我校友好访问并结为盟友。

2006年4月 我校方块队在泼水节大游演中获得优秀奖。

2006年8月我校新校区正式投入使用。

2007年5月著名傣族作家征鹏同志担任我校名誉校长。

甘霖副省长率有关人员视察青龙学校

景洪市市长岩温才等领导来我校考察

热烈庆祝青龙学校2008年高考上重本率10%,上二本率达36.7%。其中理科状元631分(不含照顾分),文科状元597分(不含照顾分)。

我校投入300余万元的学生公寓于2009年2月正式投入使用

热烈庆祝我校与云南省司法学校联合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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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发布日期:09-09-22 10:11:14 点击:  作者: 来源:


                            云政发[2009]7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属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快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
    (一)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云南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滇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二)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鼓励大胆尝试。
    (三)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非学历教育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鼓励和引导民间举办满足更多人群对多样化学习培训需求的教育。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转制为民办学校。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重点扶持、引导发展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幼儿园)。鼓励民办学校合作办学,组建民办教育集团。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提升办学层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学校申报硕士点。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等措施,形成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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